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 年 5 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 歲,女兒 16 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1.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 萬元,其購入成本為 4,200 萬元。 2.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億元。 3.李先生曾於 109 年 8 月贈與其兒子 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 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 年 5 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 歲,女兒 16 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1.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 萬元,其購入成本為 4,200 萬元。 2.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億元。 3.李先生曾於 109 年 8 月贈與其兒子 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 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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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產總額之估價原則(市價與法定價格之區分)、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認定,以及112年新法下未成年子女(18歲成年)扣除額之計算。解題時應依序精算『遺產總額』、『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特別留意16歲女兒距18歲成年之加扣額),最終得出『遺產淨額』並代入稅率級距計算應納稅額。
小題 (二)
何謂視同遺產?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解題時需精確點出法條規定的三個特定對象,並從「防杜避稅」、「實質課稅」與「租稅公平」三大面向闡述其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