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旅居菲律賓,根據下列獨立情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計算贈與總額:(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
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旅居菲律賓,根據下列獨立情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計算贈與總額:(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資金 3,000 萬元,無償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淨值 28 元,並登記為子女所有。(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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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認贈與人身分(非國民)及財產所在地(境內資金),確立課稅主體與客體。接著辨識此為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視同贈與」,解題關鍵在於: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非不動產」(如股票)時,贈與總額應以「所支付之資金」計算,題目給定的股票淨值純屬干擾資訊。
小題 (二)
甲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資金 3,000 萬元,無償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收盤價 28 元,並登記為子女所有。(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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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負納稅義務。其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置動產(股票),其贈與標的為「資金」,故應計算實際用於購置股票的境內資金金額作為贈與總額。
小題 (三)
甲以其位於菲律賓之銀行資金 3,000 萬元,購買在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嗣後於 1 週後贈與未成年子女,贈與日每股收盤價 27 元。(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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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首先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判斷贈與人身分(非中華民國國民)及財產所在地(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確定該贈與行為屬於我國贈與稅課徵範圍。接著依規定採用「贈與日收盤價」進行上市股票的估價,不受原購買資金金額的影響,計算出贈與總額。
小題 (四)
甲以其位於菲律賓之銀行資金 3,000 萬元贈與未成年子女,嗣後子女以同筆資金購買在中華民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股,每股收盤價 30 元。(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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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認贈與人的身分(非中華民國國民),接著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判斷其課稅範圍(僅就境內財產課稅)。最後釐清贈與標的的所在地(菲律賓資金為境外財產),勿被受贈人事後的資金用途(購買境內股票)所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