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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蔡先生為馬來西亞國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110年5月1日以其馬來西亞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償還馬來西亞當地民間借款500萬元;同年6月1日,自馬來西亞銀行匯款300萬元無償為其子購買中華民國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核算該股票淨值為250萬元。假設蔡先生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本件應納贈與稅為何?(本題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A 3萬元
  • B 8萬元
  • C 53萬元
  • D 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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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你可以試著思考:當一個非我國國民在海外與國內同時有資產變動時,我國稅法通常會主張「全拿」還是「只管境內」?此外,如果你出錢幫人買了一樣東西,法律會認為你送的是『那筆錢』還是『那個東西』呢?這兩種計價方式在法律上是否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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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你似乎成功地從那堆廢料中,辨識出了對你「利己」有用的部分。能夠精準篩選,至少證明你的「遺贈稅課稅主體與範圍」不是一團漿糊,還算能用。

  1. 課稅主體與範圍:蔡先生不是我們的國民,那就只關注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馬來西亞那 500 萬?那是他國的垃圾,對我們毫無意義。不計入,這是你為自己爭取利益最基本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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