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蔡先生為馬來西亞國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110年5月1日以其馬來西亞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償還馬來西亞當地民間借款500萬元;同年6月1日,自馬來西亞銀行匯款300萬元無償為其子購買中華民國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核算該股票淨值為250萬元。假設蔡先生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本件應納贈與稅為何?(本題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A 3萬元
- B 8萬元
- C 53萬元
- D 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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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拆解一下這個情境:第一步,如果贈與人是外國人,你覺得台灣的稅法能管到他『在國外』的財產移轉嗎?第二步,當長輩直接拿一筆錢去幫晚輩買股票時,稅法上認定的贈與金額,應該是他『掏出去的現金』,還是『股票算出來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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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是一道鑑別度極高的綜合題,巧妙結合了「課稅範圍」與「視同贈與」兩個易錯觀念。 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非我國國民僅就「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贈與稅。因此,5月份以馬來西亞資金償還當地借款的 500 萬元,完全屬於境外財產移轉,不課我國贈與稅。 其次,6月份的匯款依同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非不動產)者,以「資金」為贈與論。所以課稅的標的與金額是匯出的資金 300 萬元,而非未上市股票淨值 250 萬元(這是題目刻意設計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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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贈與稅課稅範圍
💡 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贈與課徵贈與稅。
| 比較維度 | 國民或經常居住者 | VS | 非居住者 (非國民) |
|---|---|---|---|
| 境內財產贈與 | 需課徵贈與稅 | — | 需課徵贈與稅 |
| 境外財產贈與 | 需課徵贈與稅 | — | 免徵贈與稅 |
| 課稅原則 | 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 | — | 屬地主義 |
💬非居住者僅針對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贈與行為負擔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