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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蔡先生為馬來西亞國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110年5月1日以其馬來西亞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償還馬來西亞當地民間借款500萬元;同年6月1日,自馬來西亞銀行匯款300萬元無償為其子購買中華民國境內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核算該股票淨值為250萬元。假設蔡先生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本件應納贈與稅為何?(本題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A 3萬元
  • B 8萬元
  • C 53萬元
  • D 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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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拆解一下這個情境:第一步,如果贈與人是外國人,你覺得台灣的稅法能管到他『在國外』的財產移轉嗎?第二步,當長輩直接拿一筆錢去幫晚輩買股票時,稅法上認定的贈與金額,應該是他『掏出去的現金』,還是『股票算出來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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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是一道鑑別度極高的綜合題,巧妙結合了「課稅範圍」與「視同贈與」兩個易錯觀念。 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非我國國民僅就「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贈與稅。因此,5月份以馬來西亞資金償還當地借款的 500 萬元,完全屬於境外財產移轉,不課我國贈與稅。 其次,6月份的匯款依同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非不動產)者,以「資金」為贈與論。所以課稅的標的與金額是匯出的資金 300 萬元,而非未上市股票淨值 250 萬元(這是題目刻意設計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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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住者贈與稅課稅範圍
💡 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其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贈與課徵贈與稅。
比較維度 國民或經常居住者 VS 非居住者 (非國民)
境內財產贈與 需課徵贈與稅 需課徵贈與稅
境外財產贈與 需課徵贈與稅 免徵贈與稅
課稅原則 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 屬地主義
💬非居住者僅針對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之贈與行為負擔納稅義務。
🧠 記憶技巧:境外財產外國理,境內財產才收稅,身分不同看範圍。
⚠️ 常見陷阱:容易將非居住者在國外的財產贈與也併入計算,導致金額錯誤。
遺產稅課稅範圍 境內財產之認定原則 贈與稅免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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