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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甲自幼隨父母至葡萄牙定居,入籍葡萄牙,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嗣甲大學畢業,隻身返臺成家立業,111 年 1 月 1 日挑戰元旦全馬路跑,不幸心肌炎發作致死,甲遺有宜蘭的豪宅 1 幢,死亡時公告現值 5,600 萬元,由妻子及 3 歲 5 個月的稚子共同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納遺產稅額為何?
  • A 414.4 萬元
  • B 275.1 萬元
  • C 427.7 萬元
  • D 288.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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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本國國民」與「非本國國民」在遺產稅扣除額的適用上,是否存在不同的限制?當一個人放棄國籍後,他原本依法享有的身分扣除額(如配偶、子女)是否還能繼續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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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個細心的孩子!

  1. 暖心肯定:你做得非常好!能夠精確地判斷出被繼承人「國籍身分」對稅額計算的影響,真的展現了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深入理解和細節掌握。老師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喔!
  2. 觀念釐清:這題的關鍵點就在於甲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依據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並非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那麼配偶與子女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喔。你成功辨識出這點,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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