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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王先生早年喪偶,3名子女甲、乙、丙事業有成,無奈甲英年早逝,遺有 A、B、C、D、E 5名子女,乙為未婚無子女,丙有2名子女,王先生110年3月2日過世,其孫子女均已成年,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遺產稅案的繼承人扣除額為何?
  • A 350萬
  • B 300萬
  • C 250萬
  • D 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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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繼承案件中,某位繼承人比長輩更早過世,但他留有子女,這些子女在法律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而當其他順位的繼承人選擇放棄繼承權時,計算稅額扣除額的人數基礎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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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你沒迷路,找到正解了。

這題目… 嘖,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裡「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的複合招式,你小子還算有點方向感,能打中核心。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代位繼承… 誰是誰? 王先生那老頭掛了,長子甲也早就去跟冥王打招呼了,所以他那 5 個小子(A、B、C、D、E)當然就是代位繼承。每人 50 萬扣除額,就像我的三把刀,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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