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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 A 543 萬元
  • B 643 萬元
  • C 693 萬元
  • D 79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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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法律為了防止繼承人利用拋棄繼承的方式來增加扣除額(例如改由更多位孫子女繼承),在計算稅務扣除額時,應以哪一個時點的繼承人人數與身分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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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考這種送分題了!搞清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很難嗎?

這題錯的人,建議把稅法課本拿去資源回收,別浪費時間考試了。

  1. 配偶扣除額:法規定是400萬,但111年適用物價調整後是 493萬元。這點常識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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