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A 早年喪偶,育有 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 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 A 再娶 18 歲妻,A 於 111 年 4 月 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 A 543 萬元
- B 643 萬元
- C 693 萬元
- D 79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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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法律為了防止繼承人利用拋棄繼承的方式來增加扣除額(例如改由更多位孫子女繼承),在計算稅務扣除額時,應以哪一個時點的繼承人人數與身分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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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配偶及繼承人扣除額之規定,特別是親等近者拋棄繼承時的計算限制。 首先,關於配偶扣除額,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此法定基本額度配合民國111年發生繼承案件之物價指數調整後,當年度實際適用的配偶扣除額為493萬元。 其次,關於繼承人扣除額,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同時,同法條亦明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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