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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某丁為設籍高雄市之中華民國國民。102年5月,因病於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郡住所去世;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僅有30天。下列有關其遺產稅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死亡地不在境內,不須繳納遺產稅
  • B 就死亡時在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C 就死亡時在境外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D 就死亡時在境內外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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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判斷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時,除了計算死者生前在台灣「待了幾天」之外,題目還特別強調他「設籍高雄市」。請試著推理看看:這個「戶籍」在法律上代表他擁有什麼聯結(例如:住所或居所)?而這個聯結點,對於我們國家對他財產的課稅權限,又會產生什麼決定性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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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遺產稅課稅範圍的判定核心!這道題目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顯示你對於「經常居住境內」與「屬人主義」的法律界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許多考生容易被題目中「在美國去世」以及「境內居留僅 30 天」等敘述誤導,進而落入屬地主義的陷阱,但你成功避開了這些干擾資訊。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認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在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經常居住」的法律判定標準,則應參照同法第 4 條:只要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有住所」者(例如本題丁某設籍於高雄市),即依法認定為經常居住境內。雖然丁某死亡前居留時間極短,但因其設有戶籍,具備法律上的住所要件,故其全球遺產皆屬於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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