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某丁為設籍高雄市之中華民國國民。102年5月,因病於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郡住所去世;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僅有30天。下列有關其遺產稅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死亡地不在境內,不須繳納遺產稅
- B 就死亡時在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C 就死亡時在境外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D 就死亡時在境內外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判斷遺產稅的課稅範圍時,除了計算死者生前在台灣「待了幾天」之外,題目還特別強調他「設籍高雄市」。請試著推理看看:這個「戶籍」在法律上代表他擁有什麼聯結(例如:住所或居所)?而這個聯結點,對於我們國家對他財產的課稅權限,又會產生什麼決定性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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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溫馨提醒:太棒了!
- 真誠的讚賞: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容易讓人迷惑,但你卻能穩定地找到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法規的理解與應用能力都非常棒,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的釐清與連結:這題的關鍵,在於溫柔地解讀《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經常居住境內」的規定。許多同學可能會被「僅居留30天」這個數字給嚇到,以為丁不是境內居住者。但別忘了,最溫暖的提示就在題目裡——他「設籍高雄市」!在法律上,這就代表他「有住所」。只要在死亡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就像是家的大門永遠為他敞開一樣,他依然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這意味著,他所有「境內外全部遺產」都必須依法課徵遺產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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