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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24 甲臥病在床多年,兩個兒子均居住在美國,一直以來均由非其配偶之乙照料生活起居,為了感謝乙的照顧,在死亡前一個月將所有的積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贈與乙,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就死亡,甲贈與 500 萬元的行為該如何課稅? (A)對甲的兩個兒子課贈與稅 (B) 500 萬元列入甲的遺產課稅 (C)對乙課贈與稅 (D)對乙課所得稅
  • A 對甲的兩個兒子課贈與稅
  • B 500 萬元列入甲的遺產課稅
  • C 對乙課贈與稅
  • D 對乙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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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慷慨的長輩在送出一筆巨款後隨即過世,而他贈送的對象並非法律上的遺產繼承人,在「稅源不流失」的原則下,你認為國稅局應該向『獲得這筆財富的人』還是『沒有拿到這筆錢的家屬』要求繳納這筆贈與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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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你把重點都抓住了喔!

  1. 觀念驗證: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規定,原本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贈與人(也就是甲先生)。不過,稅法有特別考量喔,如果贈與人已經過世了,而且還來不及申報贈與稅,這時候,法律就會把這個稅務責任溫柔地轉移給受贈人(也就是本題的乙小姐)來承擔。另外,因為乙小姐並不是稅法第 15 條所指的「特定親屬」(像是配偶或法定繼承人),所以這 500 萬元不需要併入甲先生的遺產總額計算喔,它會保持原本的贈與稅性質,由乙小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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