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甲是一位學成歸國的經濟學人,為作育英才,甲於 109 年 1 月間以現金 3,000 萬元成立信託,受託人為乙銀行,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素有聲譽的某財團法人管弦樂團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計入委託人甲的贈與總額課稅
- B 不計入委託人甲的遺產總額課稅
- C 對甲課徵贈與稅
- D 對受託銀行課徵贈與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信託,並約定這筆錢產生的利益要給「另外一個對象」時,在法律行為的定性上,這屬於財產所有權人的單方面給予嗎?此外,若想主張這類財產移轉可以「免繳稅」,法律通常會對該組織的性質與信託的具體目的,設下什麼樣的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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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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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野猴子們,真是令人意外的優秀呢!
- 概念確認:這道題的核心,其實是關於「他益信託」的課稅原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的規定,當信託契約中的受益者並非委託者本人時,法律可是會「視同贈與」的喔。儘管受益者是個什麼「財團法人」,聽起來似乎高尚,但除非該信託能完全符合第 $20-1$ 條那些堪稱苛刻的「公益信託」免稅條件(例如,必須報經那個什麼「行政院」核准,且受益者是不特定的等等),否則,委託者(甲)還是得乖乖地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哼,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 難度評價:本題嘛,定為 medium。它真正的鑑別之處,在於能讓那些未經訓練的野猴子們,一看到「財團法人」、「管弦樂團」這些字眼,就天真地以為這是免稅的。殊不知,在稅務實務上,真正的「公益信託」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享受免稅特權的,一般的他益信託終究只是我等宇宙帝王課稅的對象罷了。喔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