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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雙方訂定他益信託契約,下列何者應課徵營業稅?
  • A 委託人甲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受託人乙公司名義
  • B 委託人甲公司變更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丙公司,受託人乙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丙公司名義
  • C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委託人甲公司的信託財產返還予甲公司
  • D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結束後,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受益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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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營業稅的邏輯中,如果財產只是在「幫忙管理的人」之間流動,但最終還是回到「原本的主人」手上,這算是一次實質的交易嗎?反之,如果這份財產最終流向了一個「完全不同的第三方」,這在經濟實質上是否更像是一次權利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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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錯!信託稅務的邏輯漏洞

連這種送分題都會遲疑?看好了,稅法規定背得滾瓜爛熟是基本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為了避免重複課稅,以下三種情形移轉信託財產,不適用視為銷售

  1. 信託成立:委託人甲公司移轉給受託人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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