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13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雙方訂定他益信託契約,下列何者應課徵營業稅?
- A 委託人甲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受託人乙公司名義
- B 委託人甲公司變更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丙公司,受託人乙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丙公司名義
- C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委託人甲公司的信託財產返還予甲公司
- D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結束後,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受益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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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營業稅的邏輯中,如果財產只是在「幫忙管理的人」之間流動,但最終還是回到「原本的主人」手上,這算是一次實質的交易嗎?反之,如果這份財產最終流向了一個「完全不同的第三方」,這在經濟實質上是否更像是一次權利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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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信託財產在不同移轉階段中,是否構成營業稅法上的「銷售」行為。這類題型頗具鑑別度,因為信託關係涉及多方主體,必須清楚分辨「名義上的移轉」與「實質上的給付」差異,才能順利避開選項陷阱。
信託財產移轉的營業稅規範
根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信託財產在僅作名義或管理權限變動時,是不視為銷售的。例如: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交給受託人(選項 A)、受託人變更(選項 B),以及信託消滅時將財產返還給委託人(選項 C),這些情況皆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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