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6 題
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貨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將貨物送至乙公司時,因貨物未移轉所有權,故免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 B 乙公司銷售貨物時,應使用甲公司之發票按照約定價格開立
- C 乙公司得與買受人議定價格,按照議定後新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 D 甲、乙兩公司應在二個月內結算代銷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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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營業稅「申報週期」的角度思考:在商業代銷行為中,當一方幫另一方賣貨物來賺取報酬(佣金)時,為了配合國家每兩個月一次的申報制度,這兩家公司在結算這筆服務費用時,最長不應該超過多久的時間,才能確保稅務申報不脫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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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之統一發票開立與結帳期限規定。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因此甲公司將貨物送至乙公司時即必須開立統一發票,選項A錯誤。同條文亦明定,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故乙公司銷售貨物時應自行開立統一發票,且必須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選項B與選項C均屬錯誤敘述。關於代銷佣金之結算,《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甲、乙兩公司結算代銷佣金的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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