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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營業稅之課稅範圍?①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保稅區之保稅貨物 ②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③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④職能治療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收入 ⑤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財產之移轉
  • A 僅①②③⑤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③④⑤
  • D 僅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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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營業稅法的邏輯中,如果一個行為在形式上不像是賣東西(例如幫別人買、請別人賣),但如果不課稅可能會導致稅收漏洞,法律會如何重新界定這種行為?同時,對於醫師或治療師這種靠「專業證照」提供的服務,與一般的「商業勞務」在性質上有何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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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視同銷售」的掌握十分精準

這題考驗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對「課稅範圍」的細膩區分:

  1. 視同銷售(②③):法規為了防止逃漏稅,將「委託代銷」與「代購貨物」行為擬制為銷售。即便法律形式上是代理,在營業稅法上仍視為有交易發生,故屬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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