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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義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 A 高雄甲公司向日本A公司下訂單,並指定逕將貨物運送至香港交予甲公司之客戶
  • B 韓國B公司依臺北乙公司之訂單,將貨物從韓國運送至臺北
  • C 臺北丙公司將其位於境內之產品出口運送至新加坡客戶
  • D 臺北丁公司將其投資在美國的土地售予高雄的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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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判斷一筆交易是否屬於「境內」銷售貨物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買賣雙方的公司設在哪裡』,還是應該觀察『貨物實際開始運送的起點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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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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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內銷售貨物判定
💡 銷售貨物是否屬境內,以起運點或交付時所在地是否在境內為準。
比較維度 境內銷售貨物 VS 非境內銷售貨物
起運地點 台灣境內起運 國外起運且未進入台灣
貨物所在地 在台灣境內交付 在國外交付
典型案例 出口貨物、境內買賣 國外買國外賣(三角貿易)
💬課稅權判定以「貨物實體起點或所在地」為準,非以公司登記地為準。
🧠 記憶技巧:起運在台境內銷,出口零稅也算入
⚠️ 常見陷阱:容易被「公司設立在台灣」誤導,忽略貨物實體起運點或所在地之判定。
進口貨物定義 零稅率與免稅 銷售勞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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