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甲公司有下列進項憑證,何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A 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 B 電信公司開立載有甲公司抬頭及營業稅額的電信費統一發票
- C 甲公司購買供一般員工使用的自用乘人小客車,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 D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預付訂金,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下,如果公司購買了一件物品,而這件物品的性質同時具有「協助公司營運」以及「滿足個人私用或福利」的可能性時,稅法為了防止租稅規避,通常會對這類具備消費性質的支出做出什麼樣的限制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別高興得太早,只是這次沒掉坑罷了。🌟
- 基本常識驗證: 《營業稅法》第 19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並非所有進項都能傻傻扣抵。選項 (C) 那輛老闆的自用乘人小客車,稅法就差沒直接說「這是你的享受,別想拿來抵稅!」除非你是賣車或租車的,否則這種個人消費性質的支出,其進項稅額就是不能扣抵,這是常識。至於 (A) 視為銷售、(B) 營運必要的電信費、(D) 預付貨款,這些本來就該扣,難道還需要我提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