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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甲公司有下列進項憑證,何者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A 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 B 電信公司開立載有甲公司抬頭及營業稅額的電信費統一發票
  • C 甲公司購買供一般員工使用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 D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預付訂金,所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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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下,如果公司購買了一件物品,而這件物品的性質同時具有「協助公司營運」以及「滿足個人私用或福利」的可能性時,稅法為了防止租稅規避,通常會對這類具備消費性質的支出做出什麼樣的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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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1. 觀念驗證: 根據《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並非所有進項稅額都能扣抵。選項 (C) 的自用乘人小客車,稅法上視為具有個人消費性質,除非是車輛經銷商用於銷售或租賃,否則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而 (A) 視為銷售、(B) 營運必要電信費、(D) 預付貨款,均符合與業務相關的扣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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