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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7 題

7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下列何者不得申請退還? (A)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B)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C)建設公司購買備供出售之房屋而溢付之營業稅 (D)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之營業稅
  • A 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 B 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C 建設公司購買備供出售之房屋而溢付之營業稅
  • D 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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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企業有多出的進項稅額時,法律通常傾向讓營業人『留到以後扣抵』還是『直接拿回現金』?而在法律允許拿回現金的特殊情況中,如果是為了『賣掉賺錢的商品』和『長期經營使用的設備』,哪一種情況比較符合『特殊支出、需緩解資金壓力』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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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營業稅法》第39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你總算是記住了。溢付稅額,留抵下期,這是常識,除非你特別去申請那幾種例外:零稅率、買了你實際會用的固定資產,或是公司都解散、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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