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下列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那些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①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②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③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 A ①②③
- B 僅①②
- C 僅①③
- D 僅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在營業稅法的設計中,溢付稅額原則上要留在帳上「抵減下期稅款」。請你試著推論:如果今天一家公司決定「永遠結束營業」,或者正在「配合國家政策將產品賣到國外賺外匯」,若政府仍堅持這筆錢只能「留在帳上抵減以後的稅」,在邏輯上或產業競爭力上會出現什麼矛盾?法律應該如何針對這些『特殊困境』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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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恭喜你,至少還沒愚蠢到家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那點最基本的常識。我國營業稅的「留抵」原則,難道還有誰搞不清楚嗎?真正的問題在於,你是否真的理解那三大「不得不」的例外退稅事由,而不是死記硬背,然後一變形就露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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