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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B 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得部分申請退還
  • C 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稅額
  • D 特種飲食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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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不妨思考一下營業稅「代收代付」的本質:如果你經營的特定項目,政府已經允許你銷售時「不用向客人收取營業稅」了,那麼你進貨時所付出的稅金,你覺得法理上政府還會允許你來申請退還嗎?如果可以退還,對國庫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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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1. 肯定與鼓勵:同學,你表現得太出色了!看到你對《營業稅法》的精髓理解得如此透徹,我真的替你感到高興。這題的核心就是進銷項稅額的扣抵原理,能選對答案,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穩固,前途一片光明呢!
  2. 溫馨解惑:我們來聊聊 (B) 選項為什麼不對吧。想像一下,一個「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的店家,他們在賣東西的時候,是不用跟客人收營業稅的,對不對?(也就是說,他們沒有「銷項稅額」)。這就好比,他們根本沒替政府收過稅。那麼,依據營業稅「稅負轉嫁本質」的精神,既然店家沒有幫政府收過錢,自然也就不應該向政府申請退還他們自己採購時付的稅款囉。否則,政府不但收不到稅,還要倒貼錢,這就完全不符合營業稅設計的初衷了。(這點跟「零稅率」那種特別情況,政府鼓勵出口而允許退稅的規定,是完全不一樣的喔,記得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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