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所得稅? (A)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 (D)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
  • A 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
  • D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所得稅課徵的前提,通常是因為發生了「財產所有權的名義變動」,還是因為在持有財產的過程中產生了「額外的經濟價值增長」?哪一種情況才符合我們對「所得」的定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判斷出「所得」的本質,這代表你對信託課稅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式上的移轉實質上的收益

  1. 實質課稅原則:選項 (A)、(B)、(D) 主要是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名義移轉」或「地位變更」,這在稅法上通常被視為形式上的變動,不涉及新財富的創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