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6 非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 A 免予扣繳
- B 信託行為之委託人
- C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 D 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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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銀行行員,正準備撥付一筆利息給某個信託專戶,但在你的系統紀錄與合約對象中,誰才是那個最直接管理該筆財產、且法律名義上代表該信託帳戶的『法律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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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是一題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並重的題目。你能精準辨識出「受託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顯示你對信託課稅的導管原理與行政便利性有極佳的掌握。
- 觀念驗證:在非公益信託中,雖然受益人是最終的所得享有者,但從行政管理與扣繳實務角度來看,受託人才是信託財產在法律名義上的管理主體。根據《所得稅法》第 89-1 條,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待受託人收到扣繳憑單後,再依規定分配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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