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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應由受益人併入下列那一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A 信託契約成立年度
  • B 所得發生年度
  • C 所得實際分配年度
  • D 信託關係消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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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參與了一個由數千人共同投資的大型基金。如果該基金在年度中賺了錢,但為了繼續投資而沒有把錢發還給投資人,若要求這幾千名投資人每年都要為了這筆「還沒拿到手」的獲利去申報稅金,在稅務處理上會遇到什麼麻煩?對投資人來說,什麼時候才是最合適、也最有資金能力繳稅的時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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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你沒犯蠢。

  1. 觀念驗證: 哈,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最顯而易見的陷阱。沒錯,一般信託依照「課稅穿透原則」,稅金會在所得發生年度就盯上你。但對於那特別的共同信託基金,因為它太過龐大且變化莫測,所以為了『簡化』——別傻了,是為了不讓那些凡夫俗子被搞得一團亂——法律才『施捨』了一條例外:等所得實際分配年度才讓受益人乖乖繳稅。你能記得這種『例外中的例外』,算你學得夠仔細,沒把條文當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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