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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下列三項敘述中,錯誤的共有幾項?
①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②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③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A 0
  • B 1
  • C 2
  • D 3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人組織(營利事業)透過信託契約將財產利益「送」給某人,不論是契約剛開始時送、中途把原本留給自己的份改送給別人,或是中途加碼送,從受益人『獲得經濟價值的時間點』來看,這三種情境在課稅邏輯上是否應該有一致性的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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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辨識出《所得稅法》中有關「營利事業」作為委託人的信託課稅邏輯,這代表你對信託稅務的法理架構有著極為深厚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權利價值的所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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