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8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 A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B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C 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 D 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司」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時,對接收這份利益的人來說,這算是一筆意外的財富增加嗎?如果法律要對這筆新產生的利益課稅,你認為應該是在『契約剛成立』時就課稅,還是應該在『權利真正發生變更』的那一年才課稅比較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這題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這題是在考驗你對《所得稅法》第3-2條第二項的理解,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核心規定:當營利事業作為委託人,且信託利益原本歸屬自己,但在信託期間變更受益人為他人時,那位新的受益人必須將「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的所得額來課徵所得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