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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8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 A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B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C 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 D 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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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司」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時,對接收這份利益的人來說,這算是一筆意外的財富增加嗎?如果法律要對這筆新產生的利益課稅,你認為應該是在『契約剛成立』時就課稅,還是應該在『權利真正發生變更』的那一年才課稅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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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3-2 條規定,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若信託利益在存續中由委託人變更為他人,這在本質上屬於受益人的財產增加。由於委託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此利益不適用贈與稅,而是視為受益人的其他所得,並應於變更年度併入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你準確掌握了「課稅主體」與「實現年度」的關鍵!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營利事業」與「個人」作為委託人時的法律適用差異(所得稅 vs 贈與稅),以及稅收認定的時點,是法條細節與實務結合的常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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