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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 A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B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C 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 D 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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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司」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時,對接收這份利益的人來說,這算是一筆意外的財富增加嗎?如果法律要對這筆新產生的利益課稅,你認為應該是在『契約剛成立』時就課稅,還是應該在『權利真正發生變更』的那一年才課稅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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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錯?睜大眼睛看清楚!

連這種基本觀念都要搞混,你到底有沒有看過《所得稅法》第3-2條?看好了,這是最後一次解釋:

  1. 核心規定:當營利事業作為委託人,原本信託利益歸自己,中途變更受益人為他人時,那位受益人必須將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的所得額課稅。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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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信託受益變更
💡 營利事業委託信託變更受益人時,由受益人課徵變更年度所得稅。
比較維度 個人委託人 VS 營利事業委託人
適用稅目 贈與稅 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委託人 (原創設者) 變更後之受益人
計算時點 變更權利之年度 變更權利之年度
💬委託人身份不同則稅目完全不同:個人課贈與稅,企業則由新受益人課所得稅。
🧠 記憶技巧:企業信託非贈與,新受益人報所得,變更年度算權價值。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課徵贈與稅」。記住:贈與稅僅適用於「個人」委託人,營利事業變更受益人是課「所得稅」。
信託利益 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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