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 A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B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 C 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 D 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司」將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時,對接收這份利益的人來說,這算是一筆意外的財富增加嗎?如果法律要對這筆新產生的利益課稅,你認為應該是在『契約剛成立』時就課稅,還是應該在『權利真正發生變更』的那一年才課稅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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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錯?睜大眼睛看清楚!
連這種基本觀念都要搞混,你到底有沒有看過《所得稅法》第3-2條?看好了,這是最後一次解釋:
- 核心規定:當營利事業作為委託人,原本信託利益歸自己,中途變更受益人為他人時,那位受益人必須將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的所得額課稅。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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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信託受益變更
💡 營利事業委託信託變更受益人時,由受益人課徵變更年度所得稅。
| 比較維度 | 個人委託人 | VS | 營利事業委託人 |
|---|---|---|---|
| 適用稅目 | 贈與稅 | — | 所得稅 |
| 納稅義務人 | 委託人 (原創設者) | — | 變更後之受益人 |
| 計算時點 | 變更權利之年度 | — | 變更權利之年度 |
💬委託人身份不同則稅目完全不同:個人課贈與稅,企業則由新受益人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