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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1. 題

📖 題組:
甲有都市土地一筆,面積 100 平方公尺,於 108 年 2 月 3 日出售,每平方公尺成交價 3 萬元,公告現值 2 萬元,公告地價 1 萬元,該土地係甲於 85 年 10 月 1 日取得,取得時每平方公尺成交價 9 千元,公告現值 5千元,公告地價 3 千元,按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0%,甲購得土地後支付工程受益費 3 萬元,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6萬元,此次移轉為該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又該土地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規定之上限抵繳土地增值稅,請以對甲最有利的方式回答下列問題:(1 公畝=100 平方公尺)(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25 分)
甲出售該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此次移轉應納土地增值稅為多少?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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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首重「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原則」,應選擇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以降低漲價總數額。計算流程需依序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前次現值與土地改良費用,套用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最後務必注意重劃後減徵20%以及地價稅抵繳上限(依施行細則規定為減徵後稅額的5%)的先後扣抵法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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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按「最有利原則」選擇較低之申報現值,依序計算漲價總額、套用自用住宅稅率10%,並依規定減徵與抵繳。 【解答】 一、 決定申報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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