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所得稅法規定,就下列情況分別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就下列情況分別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其 111 年 1 月 4 日以 1,300 萬元購入 A 房地並於同年 8 月 1 日出售,售價 2,000 萬元,惟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10 萬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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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首先確認個人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以決定適用稅率(本題持有未滿1年,適用45%)。其次,因未提示費用,須依法定標準(成交價額3%,最高上限30萬)計算可減除費用,最後依公式「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求出課稅所得並乘上適用稅率。
小題 (二)
乙為非居住者,其於 110 年 1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購入 B 房地,於 111 年 10 月 10 日出售,售價 3,000 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160 萬元(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00 萬元,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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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三大要點:第一,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新制;第二,身分為「非居住者」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對應稅率為45%;第三,計算課稅所得時需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且依規定已減除漲價總數額者,其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費用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