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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乙公司,其於 112 年 8 月 1 日出售 A 房屋及土地、所持有之國內上市 B 公司全部股票及國內未公開發行公司 C 公司全部股份,相關標的之取得及交易情形如下: 1. A 房屋及土地:乙公司於 109 年 1 月 1 日以 1,700 萬元購入預售屋,111 年 2 月 1 日興建完成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出售時售價 2,000 萬元,期間支付房屋稅及地價稅 20 萬元,出售時支付仲介費用 80 萬元及土地增值稅 24 萬元(申報土地漲價總數額 12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土地增值稅稅率 20%)。 2. B 公司股票:乙公司於 111 年 1 月 1 日以 1,200 萬元購入 B 公司 60,000 股票(持股比例 60%),出售股票售價 1,320 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 39,600 元及手續費 18,810 元,出售時 B 公司股權價值 1 億元,其中房屋土地價值占 7,000 萬元。 3. C 公司股份:乙公司於 111 年 1 月 1 日以 120 萬元購入 C 公司股份(持股比例 60%),出售股份售價 132 萬元時,繳納證券交易稅 3,960 元及手續費 1,881 元,出售時 C 公司股權價值 1,000 萬元,其中房屋土地價值占 600 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假設上開交易,除上開支出外,無其他成本及費用;乙公司依所得稅法計算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 500 萬元,不含上開交易所得):(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公司出售 A 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為多少?所得稅之課稅所得為多少?(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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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之計算。須特別注意「使用期間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不可列為交易費用;另須掌握申報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公告現值部分,其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列為費用,且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現值計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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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 = 交易收入 - 成本 - 費用(超額申報土地現值所繳納之土增稅可列報費用,但房屋/地價稅不可);課稅所得 = 交易所得 - 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乙公司出售 B 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為多少?乙公司應如何申報該筆所得?(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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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特定股權交易」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2.0(持股>50%、房地價值>50%),並注意法條中對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的除外規定。確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後,回歸一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T)的規定進行計算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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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判斷是否適用特定股權交易(房地合一2.0),並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解答】 一、 交易所得計算

小題 (三)

乙公司出售 C 公司股份,其交易所得為多少?乙公司應如何申報該筆所得及適用稅率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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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立刻聯想「房地合一稅2.0」的特定股權交易防弊條款。先檢驗兩大要件:持股比例是否≧50%、該公司境內房地價值比例是否≧50%;若皆符合,即視同房地交易,接著計算持有期間決定適用稅率(營所稅為45%、35%、20%),並點出營利事業專屬的「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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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檢驗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特定股權交易)」要件,並依持有期間確認適用稅率及申報方式。 【解答】 一、判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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