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甲公司銷售土地及房屋與乙公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僅約定土地及房屋銷售總價(含稅)200,000,000 元,未分別訂明土地及房屋之銷售價格,該筆土地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 7,875,000 元,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000 元,試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甲公司應開立之統一發票免稅及應稅銷售額各為若干?(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答案請四捨五入至以元為單位。)(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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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房地合併出售且未區分價格的題目,應立即想到《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比例分攤法。關鍵在於分攤基準為「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需含5%營業稅)」與「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出房屋含稅銷售額後,再反推未稅的應稅銷售額與免稅的土地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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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營業人以房地合併出售未劃分價格時,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應稅)與土地(免稅)之銷售額。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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