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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A 公司於 110 年 7 月 1 日出售 1 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6,0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800 萬元,於 110 年 12 月 1 日重購另一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5,60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A 公司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 A 0 元
  • B 4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8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您賣掉舊廠房並繳完稅後,口袋裡剩餘的錢『不足以支付』買新廠房的費用,政府為了鼓勵企業繼續經營,會將一部分已繳的稅金退還。那麼,您該如何算出『買新廠房時,口袋剩餘的錢還缺了多少』呢?這個缺口與退稅額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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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會錯,你是要氣死誰?

  1. 觀念檢討: 別以為你答對了就能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重購土地退稅」的最基本邏輯。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體恤納稅人換地的負擔,公式背不起來嗎?新購土地地價必須大於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能退稅。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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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不是只有自用住宅才能重購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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