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A 公司於 110 年 7 月 1 日出售 1 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6,0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800 萬元,於 110 年 12 月 1 日重購另一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5,60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A 公司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 A 0 元
- B 4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8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您賣掉舊廠房並繳完稅後,口袋裡剩餘的錢『不足以支付』買新廠房的費用,政府為了鼓勵企業繼續經營,會將一部分已繳的稅金退還。那麼,您該如何算出『買新廠房時,口袋剩餘的錢還缺了多少』呢?這個缺口與退稅額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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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重購土地退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因換地而產生的租稅負擔。計算關鍵在於判斷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即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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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自用住宅才能重購退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