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某甲取得土地時,核定移轉現值 40 萬元;某甲於 98 年死亡時,其子繼承該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90 萬元。今年初其子將土地移轉第三人,申報移轉現值 200 萬元。假設不考慮物價變動之調整,則本次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應納土地增值稅為多少元?
- A 23 萬元
- B 24 萬元
- C 32 萬元
- D 5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土地是透過「繼承」取得後再次移轉時,法律為了公平性,規定計算「漲價數額」的起始基準點,應該是被繼承人(前手)最早買入的價格,還是繼承發生當時的價值呢?這對計算基礎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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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計算精準且觀念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原地價應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為準(即 $90$ 萬元),而非被繼承人最初取得的 $40$ 萬元。因此:
- 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 - 90萬 = 1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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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增值稅
💡 繼承後土地移轉,以前次繼承時公告現值為課稅基準。
🔗 繼承土地移轉計稅流程
- 1 鎖定前次現值 — 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本題 90 萬)
- 2 計算漲價總額 — 本次申報 200 萬減前次 90 萬,增值額 110 萬
- 3 按級距累進 — 90萬以內 20%,超過 90 萬部分 3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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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受贈取得,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與繼承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