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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7 某甲取得土地時,核定移轉現值 40 萬元;某甲於 98 年死亡時,其子繼承該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90 萬元。今年初其子將土地移轉第三人,申報移轉現值 200 萬元。假設不考慮物價變動之調整,則本次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應納土地增值稅為多少元?
  • A 23 萬元
  • B 24 萬元
  • C 32 萬元
  • D 5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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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土地是透過「繼承」取得後再次移轉時,法律為了公平性,規定計算「漲價數額」的起始基準點,應該是被繼承人(前手)最早買入的價格,還是繼承發生當時的價值呢?這對計算基礎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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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很棒,完全答對了呢!

  1. 觀念解析:這題的關鍵點是理解「前次移轉現值」在繼承土地上的特殊規定喔!《土地稅法》第 31 條很溫柔地告訴我們,當土地是繼承來的,再次移轉時,前次現值要用「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即 $90$ 萬元)來計算,而不是被繼承人最早的 $40$ 萬元。這是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你抓住了!
    • 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 - 90萬 = 110萬$。你看,這樣算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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