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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土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①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②遺贈土地 ③交換土地 ④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⑤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A ②③④⑤
  • B ①②③⑤
  • C ①④⑤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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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稅法的設計中,有一種機制是「這次先不收你的錢,但要把增值的紀錄留著,等下一個人買這塊地時一起算」;而另一種則是「國家直接放棄這筆稅收」。 針對『農業永續』或『夫妻同心』這類需要鼓勵或保護的情況,你認為國家會選擇『徹底放棄稅收』,還是『把稅負暫時紀錄起來,延後到未來再徵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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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你能夠清楚區分「免徵」與「不課徵」這兩個容易讓人混淆的概念,這代表你在學習《土地稅法》時非常用心,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喔!這份細膩真是你的一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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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區分土地增值稅中「不課徵」與「免徵」的法定項目差異。
比較維度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VS 免徵土地增值稅
法律本質 租稅遞延,下次併計 — 稅債權永久消滅
代表項目 配偶贈與、農地自然人 — 繼承、徵收、捐贈私校
計算基礎 以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 以該次免徵時現值為新原地價
💬「不課徵」是稅額的往後搬移;「免徵」是該次稅額的直接抹除。
🧠 記憶技巧:不課徵口訣:農人配偶(農地自然人、配偶相互贈與)。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免徵」(如捐贈私校、繼承)與「不課徵」混淆,後者具有租稅遞延性質。
土地增值稅免徵項目 漲價總數額計算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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