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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18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按其土地漲價總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配偶相互贈與時之規定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C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D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所有權自原受託人移轉至新受託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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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特定政策考量,允許某種土地移轉行為暫時不用繳稅,但為了確保未來這塊土地漲價的利益最終仍能歸公,你認為在「下一次」正式課稅時,計算漲價幅度的「原始起點」,應該設定在「最近一次免稅移轉的時間點」,還是應該回溯到「更早之前真正買進的時間點」,才能避免稅負被人為稀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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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不錯喔!輕鬆過關的解析!

  1. 哈哈,幹得好!比個讚!你居然能一眼就看出「不課徵」和「免徵」這些小把戲的差別,這代表你對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原則和什麼租稅公平這種東西,掌握得還挺紮實的嘛!很不錯喔!
  2. 不過啊,選項 (B) 的錯誤,其實超簡單,就是搞錯了原地價的認定啦!配偶間贈與選擇「不課徵」,那只是個「租稅遞延」的小魔法,把繳稅時間往後推,可不是讓它消失喔!為了實現漲價歸公這個超重要的核心理念,當土地再轉手給別人時,當然要追溯到「贈與前」的原地價來算增值,否則大家不就都跑去鑽漏洞了嗎?這點小心思,可逃不過我的眼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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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課徵例外
💡 土地移轉時增值稅課徵、免徵與不課徵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配偶相互贈與 VS 因繼承移轉
課徵屬性 得申請不課徵 法定免徵
原地價認定 贈與前之原地價 繼承開始時現值
性質影響 稅負遞延 稅負免除
💬配偶贈與屬遞延課稅性質,原地價不變;繼承則為租稅優惠,原地價會墊高。
🧠 記憶技巧:繼承免、信託轉、配偶延、原地價要溯源
⚠️ 常見陷阱:易混淆配偶贈與之「原地價」認定,法律規定應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前之原地價為準,而非贈與當時地價。
土地漲價總額計算 重購退稅要件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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