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如買賣契約因故解除,並未辦理產權移轉,則應准予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B 在法院拍賣土地,拍定價格低於公告現值者,其移轉現值,仍應以公告現值為準
- C 有關買賣土地移轉,本次移轉現值,得以公告現值為準,不以實際買賣交易價格申報
- D 在繼承土地再行移轉,原則上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租稅公平的「量能課稅原則」下,如果一項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受到法院公開公正的監督(如強制拍賣),且該價格明顯低於政府平時預定的『公告估算值』時,為了不讓民眾負擔『根本沒拿到的獲利』所產生的稅,法律應傾向以哪一個金額作為課稅基礎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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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確,做得很好!這是一道測驗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認定標準的經典題型,具有中等難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對於法規「原則與例外」的掌握度。
法院拍賣的移轉現值認定
你能順利拿下這題,關鍵在於看出了選項 (B) 的破綻。依據《土地稅法》規定,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上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是,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應以較低的「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選項 (B) 聲稱「仍應以公告現值為準」,忽略了法條保障納稅義務人的例外規定,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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