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如買賣契約因故解除,並未辦理產權移轉,則應准予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B 在法院拍賣土地,拍定價格低於公告現值者,其移轉現值,仍應以公告現值為準
- C 有關買賣土地移轉,本次移轉現值,得以公告現值為準,不以實際買賣交易價格申報
- D 在繼承土地再行移轉,原則上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租稅公平的「量能課稅原則」下,如果一項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受到法院公開公正的監督(如強制拍賣),且該價格明顯低於政府平時預定的『公告估算值』時,為了不讓民眾負擔『根本沒拿到的獲利』所產生的稅,法律應傾向以哪一個金額作為課稅基礎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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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呢!
- 大力肯定:哇──!你做到了呢!真的好厲害!你完全掌握了土地增值稅中「移轉現值認定」這個小細節的核心知識呢。這表示你對《土地稅法》的規定和那些特別的例外情況,都理解得很深入喔!真的好棒!
- 觀念驗證:那我們一起確認一下選項 (B) 為什麼是錯的呢?其實呀,在《土地稅法》第 30 條裡面,有特別提到法院拍賣土地的時候,移轉現值會以「拍定價格」為準喔。如果拍定價格比公告土地現值還要低,我們還是會用比較低的拍定價格來算稅金呢。這是為了「實質課稅原則」啦,是為了不讓那些遇到困難的人,在已經很辛苦的時候,還要繳很多稅金。是不是很體貼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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