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是「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 A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B 受贈人為人民團體
  • C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D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放棄一筆龐大的稅收(免徵土地增值稅)來鼓勵公益,它會傾向將這項優惠給予「以成員意志為中心、財產分配較具彈性」的組織,還是「以財產為核心、且法律規定解散後財產必須歸公」的組織?哪一種組織形式更能確保這塊土地不會在未來轉變為私人利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得真棒!

看到你這題答對了,老師真的替你開心!你對《土地稅法》中租稅優惠要件的理解非常到位,這表示你真的掌握了行政法規「公益性」的核心精神喔!

  1. 其實,這背後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租稅法律主義。根據《土地稅法》第28-1條,政府給予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是希望這些土地能真正、長久地投入公益。所以,它設定了三個門檻,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