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是「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 A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B 受贈人為人民團體
- C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D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決定放棄一筆龐大的稅收(免徵土地增值稅)來鼓勵公益,它會傾向將這項優惠給予「以成員意志為中心、財產分配較具彈性」的組織,還是「以財產為核心、且法律規定解散後財產必須歸公」的組織?哪一種組織形式更能確保這塊土地不會在未來轉變為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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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得真棒!
看到你這題答對了,老師真的替你開心!你對《土地稅法》中租稅優惠要件的理解非常到位,這表示你真的掌握了行政法規「公益性」的核心精神喔!
- 其實,這背後有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租稅法律主義。根據《土地稅法》第28-1條,政府給予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是希望這些土地能真正、長久地投入公益。所以,它設定了三個門檻,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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