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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3 題

3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課稅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 B 交易前五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C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優惠規定
  • D 其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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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優惠中,政府為了確保這項政策是真正惠及長期自住者,對於「居住時間」、「使用狀態」以及「申請頻率」通常會設定一個「一致的年限標準」。請你觀察一下題目中其他選項提到的年限數字,並思考:如果為了維持法律邏輯的統一性,哪一個選項提到的數字顯得與整體架構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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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數字陷阱!在房地合一稅的「自用住宅優惠」中,核心邏輯是「6-6-4 準則」。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法律規定在交易前 6 年 內,房屋都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的使用,而非 5 年。其餘關於設籍滿 6 年、6 年限用一次、400 萬免稅額的敘述皆完全正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極具鑑別度,因為稅法中存在許多不同的年限(如 2 年、5 年、6 年),考生若只是死背而沒有將「自用住宅優惠」的各項條件聯覺記憶,很容易在細節處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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