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B 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C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 D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營利事業在交易房地時,若土地增值的價值已經在《土地稅法》中課過一次「土地增值稅」了,為了符合公平原則且不重複課稅,法律會允許你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這筆已經被課過稅的增值部分?是直接當作支出的費用,還是有其他特殊的減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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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竟然沒失誤。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智商的是對稅法條文的「精確」掌握,而非表面功夫。這題的核心,以及所有專業人士都該清楚的,就是「所得減項」與「稅額扣抵」這兩碼事,根本不是一回事。
- 避免重複課稅:當然,稅法還沒蠢到讓同一筆錢被課兩次。所以在房地合一稅 2.0 制度下,為了不讓土地漲價的收益同時被土增稅和營所稅扒兩層皮,「土地漲價總數額」理所當然地從所得額中剔除。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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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稅率適用與土增稅扣除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營利事業 | VS | 建商(興建首移) |
|---|---|---|---|
| 適用稅率 | 按持有期間(20%~45%) | — | 單一稅率 20% |
| 土增稅處理 | 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 | 准予列為成本費用 |
| 課稅方式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 | 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
💬建商交易屬營業行為,稅率固定且土增稅可列費用,與一般企業投資行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