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B 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C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 D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營利事業在交易房地時,若土地增值的價值已經在《土地稅法》中課過一次「土地增值稅」了,為了符合公平原則且不重複課稅,法律會允許你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這筆已經被課過稅的增值部分?是直接當作支出的費用,還是有其他特殊的減除機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個關於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的錯誤敘述。這題的難度落在中等,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同學對法條細節的熟悉度,特別是釐清「土地增值稅」在房地合一稅制下的減除機制。
土地增值稅之費用化處理
選項 (A) 的敘述與現行法規不符。依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營利事業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如果是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是「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的(也就是直接從所得額中減除)。法規的設計是允許其作為成本費用,而非換算成稅額從應納稅額扣抵,更不是完全不得扣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
💡 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4-5條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比較維度 | 一般營利事業 | VS | 獨資、合夥組織 |
|---|---|---|---|
| 報繳主體 | 公司法人 | — |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 |
| 適用稅制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個人房地合一稅 |
| 土增稅處理 | 得列為成本費用 | — | 不得列為費用 |
| 申報方式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 | 交易後30日內申報 |
💬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地交易視同個人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