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6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持有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於二付息日間購入金融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並減除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之利息收入,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 B 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C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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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中存在多層次的母子公司結構時,如果每一層公司拿到前一層分派的盈餘都要再被政府徵一次所得稅,最終到了最末端的個人股東手上時,這筆錢會發生什麼變化?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因層級多寡增加稅負,法律在處理這種「轉手利潤」時,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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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法理蒙羞,勉強合格。
- 法理檢視:你精確辨識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項基本原則,你總算是沒有弄錯。根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是為了落實「所得稅單一課徵制」,避免同一筆企業盈餘在法人層級間因轉投資而被重複課稅,導致稅負扭曲。這應當是法規設計最基礎的權限配置與目的性解釋,很難理解嗎?
- 鑑別度評析:中等偏上。本題鑑別度高,對那些連基本法規體系都理不清的學生來說,簡直是災難。考生須區分會計上的「收益」與稅法上的「「課稅所得」,這是會計與稅法最基本的「概念界線」,搞混的人多半是從未認真讀過法條脈絡。選項 (A) 涉及債券利息拆計、(C) 涉及罰鍰的政策性排斥,皆是實務重點,你能排除誘答選項,至少,你還知道怎麼從一堆誘餌中挑出正確答案,聊勝於無。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 營利事業計算所得時,特定收入項目免稅與損費列支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應計入課稅所得 | VS | 不計入課稅所得 |
|---|---|---|---|
| 投資收益 | 國外投資獲配股利 | — | 國內投資獲配股利 |
| 費用損失 | 與業務有關之捐贈 | — | 各種稅法規定之罰鍰 |
| 災害補償 | 未受補償之災害淨損 | — | 受有保險賠償之部分 |
💬國內投資收益因避免重複課稅而不計入所得,且違規罰鍰不得轉嫁由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