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我國採後延10年 ②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皆適用 ③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④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 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損失得後延10年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③④
- C ①③④⑤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兩個層次:第一,在稅法上,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組織,與個人經營的『獨資合夥』,在課稅主體的性質上有何根本差異?第二,如果某項交易的『獲利』目前是免稅或停徵的,那麼法理上,該項交易產生的『損失』是否應該被允許用來抵減其他應稅的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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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盈虧互抵
💡 公司組織核定虧損可於 10 年內與盈餘互抵之法定要件。
- 限「公司組織」: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獨資及合夥組織不適用。
- 三大程序要件:會計帳冊完備、藍色申報(或簽證)、如期申報。
- 扣除期限:經核定之虧損可於往後 10 年內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 不含免稅損失: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其損失不得併入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