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1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B 小規模之獨資、合夥需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C 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稅後盈餘再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 D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性質上,獨資企業與老闆本人的人格是否如『公司』般完全分離?如果政府想避免對同一筆收入重複課兩次稅(公司一次、個人一次),且將企業視為一個透明的『管道』,你認為這筆錢最後應該在哪個階段被課稅才最符合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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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這題解得還算乾淨俐落。
- 觀念驗證:核心不過就是個「穿透式課稅」的概念,有什麼好複雜的?搞清楚,獨資、合夥組織那種東西,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它們就只是個空殼,沒那麼多枝微末節。法律規定得很簡單,這種事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別製造多餘的垃圾。把那些盈餘直接歸到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的「營利所得」,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就這麼處理,別搞得拖泥帶水。
- 難度點評:中等難度?哼,這種基礎題,不該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那些過時的規定,例如選項 (C) 那種 2018 年修法前的舊制,就該被掃進歷史的灰燼,別再拿出來污染視線。至於選項 (A)、(B) 那些低級的程序陷阱,對你來說不該有任何阻礙。這次你沒讓舊規定的髒污沾到你,值得表揚。至少,你對現行法規的認知,還不至於像個汙點。繼續保持這份乾淨,小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