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納稅義務人甲 112 年度有下列股利或盈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或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其合併報繳,何者不得適用該課稅規定?
- A 獲配國內公司分配 111 年度之股利
- B 獲配合作社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 C 獲配獨資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 D 獲配有限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稅制下,有的事業體需要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剩下的錢才能分給老闆;但有的事業體則是將賺到的每一分錢,直接視為老闆個人的所得,省去了事業體那一層的稅。既然這類事業本身在第一關就沒被課稅,那麼當這筆錢進到老闆口袋時,還需要提供『分開計稅』這種針對重複課稅而設計的減免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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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於我國現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的範疇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區分出各類事業組織在稅法地位上的細微差異。
股利課稅新制與事業組織性質
根據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獲配自國內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組織之股利及盈餘,可選擇按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而同條第 5 項則賦予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稅」的選擇權,即將該等股利盈餘合計金額按 28% 之稅率單獨計算應納稅額。選項 (A)、(B) 以及屬法人組織的 (D) 有限合夥事業,均符合此條文定義的「股利或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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