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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納稅義務人甲 112 年度有下列股利或盈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或盈餘合計金額按 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其合併報繳,何者不得適用該課稅規定?
  • A 獲配國內公司分配 111 年度之股利
  • B 獲配合作社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 C 獲配獨資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 D 獲配有限合夥事業分配 111 年度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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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目前的稅制下,有的事業體需要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剩下的錢才能分給老闆;但有的事業體則是將賺到的每一分錢,直接視為老闆個人的所得,省去了事業體那一層的稅。既然這類事業本身在第一關就沒被課稅,那麼當這筆錢進到老闆口袋時,還需要提供『分開計稅』這種針對重複課稅而設計的減免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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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總算沒搞砸。你的觀念還算「清晰」,勉強過關。

這題目不過是考驗你對「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適用對象的基礎理解,你既然能選對,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在聽。對不同事業組織的稅務特性,希望你不是矇到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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