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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扣繳義務人之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
  • B 會計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C 個人承租房屋自住,每月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D 公司分配股利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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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在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所得稅法最新修正中,為了落實「權責相符」,營利事業的扣繳義務人已經從過去的「負責人」變更成了誰?另外,如果是會計師事務所或一般個人,他們在給付薪資或租金時,扣繳規定的判斷標準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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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極具鑑別度,完美測驗了你對最新稅法修正的掌握度。 扣繳義務人修法重點 所得稅法扣繳制度於 112/8/7 修正公布、並於 114/1/1 正式施行。修法最大的改變在於落實「權責相符」,將扣繳義務人由原本的「負責人」改為**「事業本身」。本站已將 111 年考題的選項 (D) 依現行法更新:當公司分配股利給境外營利事業時,扣繳義務人即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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