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美味公司(負責人張君)扣繳事項如下: 1. 113 年 12 月 2 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趙君房屋租金 8 萬元。 2. 113 年 12 月 30 日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記帳士劉君執行業務報酬 2 萬元。 3. 114 年 1 月 3 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陳君 114 年 1 月份薪資 20 萬元。 4. 114 年 5 月 5 日給付非居住者王君股利 50 萬元。 請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美味公司(負責人張君)扣繳事項如下: 1. 113 年 12 月 2 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趙君房屋租金 8 萬元。 2. 113 年 12 月 30 日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記帳士劉君執行業務報酬 2 萬元。 3. 114 年 1 月 3 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陳君 114 年 1 月份薪資 20 萬元。 4. 114 年 5 月 5 日給付非居住者王君股利 50 萬元。 請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113 年度和 114 年度的扣繳義務人各為何者?扣繳義務人修正的立法理由為何?(12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涉及具體年度與日期的扣繳考題,首要警覺是否有近期修法生效日期的適用問題。接著回溯所得稅法第 89 條最新修法(114年1月1日施行),將扣繳義務人由『事業負責人』修正為『事業本身』的具體規定,並以權責相符原則推導其立法理由。
小題 (一)
各項所得應扣繳所得稅款若干元(依下列格式作答,未列計算式不計分)?(8 分)
應扣繳所得 扣繳稅額 計算式
1.趙君租金
2.劉君執行業務報酬
3.陳君薪資
4.王君股利
應扣繳所得 扣繳稅額 計算式
1.趙君租金
2.劉君執行業務報酬
3.陳君薪資
4.王君股利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扣繳制度的實務計算。解題時須優先辨別受領人之「居住者/非居住者身分」與「所得類別」,以套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對應稅率。須特別注意兩大實務陷阱:(1) 居住者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之免扣繳規定(剛好2,000元屬免扣繳);(2) 非居住者薪資給付額是否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稅率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