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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 年 5 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 歲,女兒 16 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1.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 萬元,其購入成本為 4,200 萬元。 2.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億元。 3.李先生曾於 109 年 8 月贈與其兒子 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 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何謂視同遺產?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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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理概念題。看到「視同遺產」,應立即精確連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死亡前二年內之特定贈與」,並從遺贈稅相輔相成、防杜避稅、實質課稅原則之角度闡述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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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視同遺產」係指被繼承人生前已移轉所有權之財產,稅法基於防杜避稅等特定目的,以法律擬制之方式,將其視為遺產而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制度。 【論述】

小題 (一)

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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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財產估價原則(第10條)、視為遺產的2年期間判定(第15條),以及112年起適用《民法》18歲成年新制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影響(第17條)。按「遺產總額 → 遺產淨額 → 應納稅額」三個步驟,排除干擾資訊(如購入成本、市價),依序帶入公式推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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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題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財產估價原則(第10條)、死亡前兩年贈與之認定(第15條),以及配合112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之扣除額計算(第17條)。 【解答】 計算:Step 1:計算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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