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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分別計算下列獨立情況: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李四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 日逝世於美國洛杉磯之住處,李四死亡前 2 年在臺灣居留 380 天,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美國國籍。但李四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正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李四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並假設李四遺有分居之配偶甲,甲與前夫所生之子乙(已成年,未收養),李四與甲所生之子為丙(成年)及女為丁(18 歲,重度身心障礙),以及李四之父親戊,不考慮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之問題;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1.李四在美國銀行洛杉磯分行之定期存款計美金 100 萬元(死亡時假定兌換比例 1 美元兌換新臺幣 33 元)。
2.國內 B 上市公司之股票 10 萬股,死亡當日每股之收盤價格 20 元。死亡當月份之平均收盤價格為 30 元。
3.丙分別於 109 年 2 月 3 日及同年 1 月 30 日從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領李四之定期存款計 1,000 萬元及 2,000 萬元。
4.李四於 107 年 12 月 30 日贈與其妻甲之某上市公司股票,計 10 萬股,李四死亡時仍未出售。該股票在 107 年 12 月 30 日之證券市場收盤價格為 20 元。109 年 2 月 1 日之收盤價格為 30 元。
5.李四死亡時,計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 2,000 萬元。
請計算遺產總額、遺產淨額以及應納遺產稅額各是多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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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產稅計算之綜合應用」。解題思路應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與第4條確認死者「經常居住我國」之身分(生前2年內放棄國籍仍視為我國國民),確立採「屬人主義」就境內外財產課稅。接著分別檢驗各項財產之估價基準(死亡日收盤價)、擬制遺產(死前2年贈與配偶)及免計入遺產項目(人壽保險),最後依民國109年之免稅額與扣除額標準進行精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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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題結合身分認定、擬制遺產、財產估價及法定扣除額,須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確認課稅範圍為境內外全部財產,再依民國109年度之稅政標準逐步計算。 【解答】 Step 1:確認課稅身分與範圍

小題 (一)

民國 109 年度,張三之贈與行為分述如下:
1.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公益、慈善團體及宗教團體,合計現金 600 萬元;
2.將市價 1,500 萬元,公告現值 1,100 萬元之土地及現金 300 萬元贈與配偶;
3.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長子,市價 600 萬元,公告現值 500萬元;
4.將現金 500 萬元贈與次子;
5.贈與長女結婚嫁妝 350 萬元;
6.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 萬股贈與次女,當日股票每股資產淨值 20 元,收盤價每股 30 元。
請問張三民國109年度之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多少?(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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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財產估價基準」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之認定。看到此題,應先注意考題年度(109年免稅額為220萬),接著逐項檢視財產價值(土地依公告現值、未上市櫃股票依淨值),最後套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剔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部分,方能準確算出總額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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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精確運用財產估價原則(土地依公告現值、未上市股票依資產淨值),並依法覈實剔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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