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7 有關課稅所得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實質上從事經濟活動者為所得歸屬主體
- B 律師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請求權,事先轉讓與其女友,該執行業務所得仍應歸屬於該律師
- C 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隱名合夥之營業所得,如果事先報備或有確實證據證明,可以核實認定,按其合夥持分比例分配盈餘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D 父親為分散所得而將存款借用其子女名義存款,該存款利息所得應歸屬於其存款名義人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納稅義務人僅透過『更改合約上的名字』或是『借用他人存摺』,就能自行決定由誰來繳稅,這對其他誠實納稅的人是否公平?政府應如何認定誰才是真正獲得財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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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法中「形式」與「實質」的差異,顯示你對量能課稅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不動搖的法律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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