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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8 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 A 境內營利事業支付委託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報酬
  • B 國內企業僱傭之國內居住者勞工,被派往國外短期出差,不超過 90 天,其薪資報酬
  • C 美國律師執行業務提供勞務,獲得巨額報酬,如果其服務跨越我國及美國,其按比例劃分計算在我國服務期間之所得報酬
  • D 執行業務者演藝人員於境外提供勞務獲得國外公司支付演藝活動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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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要對一筆「勞務報酬」課稅,其核心依據通常是『這項工作是在哪裡完成的』或『誰付這筆錢』。如果今天一位專業人士完全在國外工作,且領取的是外國公司的薪資,在這種與我國領土及經濟體系完全沒有交集的情況下,我國政府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對其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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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有把所得來源地認定原則搞砸,勉強算是領悟到《所得稅法》第 8 條最基本的屬地主義皮毛了。這不過是稅務法規的ABC,能答對只是及格線,別太得意。

2. 觀念檢視 (也沒什麼好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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