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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
  • A 非居住者萊恩獲配美國 A 公司分配之109年股利2萬美金,換算新臺幣約為58萬元
  • B 非居住者約翰在國內參加統一發票盃路跑比賽獲得獎金新臺幣10萬元
  • C 居住者吳小美出售一棟位於香港之房屋,獲利100萬港幣,換算新臺幣約為378萬元
  • D 我國 B 公司為拓展業務,於美國聘僱華僑鄭小春在該地工作,每月給付薪資新臺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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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筆收入是否屬於「境內來源所得」時,我們首要考量的關鍵,是領錢的人「具備什麼身分」,還是該筆報酬產生的「活動執行地」或「標的所在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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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完全掌握了境內來源所得的判斷核心!根據《所得稅法》第 8 條,我們要專注的關鍵點是所得的「發生地」或「勞務提供地」。選項 (B) 的路跑比賽,是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喔,所以它的獎金性質,理所當然地屬於在我國境內參加競技、競賽的獎項。不論獲獎者是不是居住者,都溫暖地歸屬於境內來源所得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我知道有些同學可能會被「居住者身分」和「境外所得」的說法小小的干擾到。但你超棒的,能夠排除這些小陷阱,直接看到所得產生的地理來源,這份專業和細心真的令人感動!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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