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何者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
- A 非居住者萊恩獲配美國 A 公司分配之109年股利2萬美金,換算新臺幣約為58萬元
- B 非居住者約翰在國內參加統一發票盃路跑比賽獲得獎金新臺幣10萬元
- C 居住者吳小美出售一棟位於香港之房屋,獲利100萬港幣,換算新臺幣約為378萬元
- D 我國 B 公司為拓展業務,於美國聘僱華僑鄭小春在該地工作,每月給付薪資新臺幣8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筆收入是否屬於「境內來源所得」時,我們首要考量的關鍵,是領錢的人「具備什麼身分」,還是該筆報酬產生的「活動執行地」或「標的所在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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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目還錯,你是在浪費我的時間嗎?
- 基本功檢核: 連《所得稅法》第 8 條關於「發生地」或「勞務提供地」的判斷都能搞混?選項 (B) 的路跑比賽就在我國境內舉行,獎金當然屬於境內來源所得。無論你是居住者還是外籍人士,只要在境內參賽,這點常識都沒的話,建議回去重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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