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透過國外跨境電商於網路架設的訂房交易平台,訂購澎湖飯店一間 4 人房,並於入住後刷卡給付全額住房費 16,000 元予該飯店,又澎湖飯店須就上開住房費 5%計算平台服務的手續費,支付予該國外跨境電商作為其提供電子勞務的報酬。上開交易有關的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國外跨境電商因係在國外提供電子勞務,故其自我國飯店業者所收取之手續費,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B 飯店業者應就全額住房費 16,000 元申報營業收入,並得列報該平台服務手續費
- C 飯店業者於給付平台服務手續費予該國外跨境電商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 D 居住者甲無須對任何業者扣繳並申報納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外國公司透過數位科技,協助位於我國境內的企業進行商業媒合,且這項服務產生的經濟效益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交易活動緊密相關,從稅收權的角度來看,這筆報酬與我國的「關聯性」應如何界定?它會因為服務提供者身在海外,就與我國稅收完全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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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跨境電商在所得認定上的這個小挑戰。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 所得來源地 的實務規範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呢!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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