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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近年來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財政部於民國105 年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掌握稅源。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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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跨境電子商務」在所得稅法上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標準。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及財政部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作答時須依據勞務提供地、境內外參與程度,以及是否為「單純數位化商品」或「線上互動電子勞務」來列點說明其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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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之認定,應依《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精神,並適用財政部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辦理。其核心判斷標準在於「勞務提供地」、「境內關聯性」與「經濟實質」。 【論述】

小題 (二)

依據下列不同交易型態,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在我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16 分)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 A 自行收取價款。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3.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4.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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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與《跨境電子勞務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透過『賣家身分(境內或境外)』及『金流收取方(平台或賣家)』兩個維度,準確判斷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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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中,依據銷售者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與價款收取主體之差異,如何判定我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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