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各情況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各情況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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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首先必須聯想到營業稅法的「逆向課稅機制」(第36條)。接著要建立分類思維,區分買受人身分:若是賣給境內營業人(B2B),原則由買受人報繳,但視進項稅額可否扣抵有免繳規定;若是賣給境內自然人(B2C),則必須點出跨境電商(第2條之1)由外國事業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報繳的特別規定。
小題 (二)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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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應先想到由「勞務買受人」負責繳納(營業稅法第36條)。但本題出現「國際運輸事業」且「有代理人」兩個關鍵字,即觸發法定例外規定,應立即切換至由「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並特別注意其專屬的申報時點(載運出境之次期15日內)。
小題 (三)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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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營利事業在臺提供勞務,首先應聯想到《營業稅法》第36條關於「進口勞務」的規定(逆向課稅機制)。接著針對「外國技藝表演業」,必須按其交易模式區分:是由境內單位主辦並支付報酬(由境內勞務買受人報繳),還是外國業者自行售票(由在臺代理人報繳),並精準引出免稅或報繳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