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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近年來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掌握稅源。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據下列不同交易型態,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在我國營業稅納稅主體為何者?(16 分)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外國業者 A 自行收取價款。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之外國業者 A,運用境外電商業者 B 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跨境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3.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
4.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業者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業者 B 收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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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稅法對「跨境電子勞務」之納稅主體認定。考生應首先聯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相關作業要點規定,並緊扣「金流(誰向買受人收取價款)」與「賣方身分」兩大判斷標準,以確認實際應負擔報繳義務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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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境電子勞務交易中,依據不同賣方身分與收取價款主體,如何認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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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財政部針對跨境電商發布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解題關鍵在於突破傳統實體營業場所的限制,改以「經濟關聯性」與「境內參與協助程度」來分類論述(純下載數位商品 vs. 互動型電子勞務 vs. 平台勞務)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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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外國營利事業在臺雖無固定營業場所,惟依財政部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其所得來源之認定已突破傳統「實體關聯性」,改採「經濟關聯性」為判斷核心。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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