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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一、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給營業人與銷售電子勞務給自然人之課稅規定有何不同?試分別就納稅義務人為何、繳納期間、應否辦理稅籍登記等事項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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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營業稅法中關於跨境交易的「逆向課稅機制 (B2B)」與「境外電商課稅制 (B2C)」之差異。解題時需緊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28條之1及第36條等規定,嚴格按照題目要求的「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稅籍登記」三個面向分別對比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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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境外事業),其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時,營業稅法依據買受人身分之不同(B2B或B2C),分別採取「買受人逆向課稅」與「賣方自行登記報繳」雙軌機制。茲就兩者課稅規定差異說明如下: 【論述】 一、銷售勞務給營業人(B2B交易)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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